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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 林

日本政府正在讨论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目的是限制中国、韩国、俄罗斯等周边国家民众就此次福岛核电站泄漏、排污入海等行为向日本政府和企业索赔。在目前日本没有签署该条约的情况下,中国、韩国等国民众可在本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但如果日本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周边国家或民众就得通过日本法院提出赔偿诉讼。

《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是在1997年12月举行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第41届大会上获得通过,之后开放签署,截至2010年底,已有美国、印度等14个国家签署。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并实施这一公约的目的,是藉以建立一个补充和加强国家立法所规定的核损害赔偿措施的世界范围的责任体制,以提高核损害的赔偿额,同时,也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倾废,禁止任何一个国家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

然而,《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实施后,日本政府一直没有签署。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日本自认为自己的50多座核电站很安全,不会发生核事故;另一方面日本政府考虑到,不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当周边国家发生的核灾难影响日本时,日本国民就可在日本法院起诉,要求外国政府赔偿。

但人算不如天算,没想到的是,日本3月份发生9级特大地震,并导致福岛核电站重大核事故。日本发生大地震值得大家同情,况且中国、韩国等国家也伸出援手,参与到日本的抗震救灾活动。出人意料的是,当周边国家在援助日本时,日本竟将国内的核污染转嫁给周边国家。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后,日本不向周边国家通报,就于4月4日将6万吨核污水直接排入大海,给周边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害。

分析人士认为,有意排海的放射性废料对近岸渔业资本的影响以及在洋流行动下对整个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水质量的影响,都是对海洋实施的损害。日本核污水直接排入海的行为违反国际法,各沿海国均有权依据国际法的相关划定保留向日本提出海洋情况跨界损害抵偿的权力。

在国际法中,一般将在核燃料轮回中及核应用时发生的各类物质称之为“放射性废料”,日本排海的核污水即为国际法上所讲的放射性废料。日本向海洋中排放核污水将近两个多月了,大量的核污水漂流到周边国家,若有受害者提起诉讼,将在原告国进行审判。赔偿金的计算将依据审判国的标准,赔偿金恐膨胀。届时,日本政府逃不开巨额赔偿。

中国作为日本的周边国家,可根据《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对日本排放核污水,损害别国行为,有权向日本提出索赔。与此同时,另一个涉及核损害的条约《伦敦倾废条约》,也对中国向日方提起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伦敦倾废条约》规定,缔约国(中国和日本均为缔约国)采取的行动不应使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直接或间接地从环境的一个部分转移到另一个部分,否则,可按国际法原则要求赔偿。

实际上,日本政府十分清楚有意排放核污水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管是《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还是《伦敦倾废条约》,对它损害周边国家的行为,一旦周边国家起诉,对自己都不利。如果周边国家受害者在所属国家提起诉讼、进行审理,那么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将按照受害者所在国家的标准,日本政府很可能背负来自海外的巨额赔偿债务。

这也许是日本想尽快签署《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的真正动机,因为日方签署了该《条约》,就能限制中国等周边国家对日本核损害提出索赔。也许日本这种想法过于“自信”,过于“一厢情愿”。当然,也是日本人居心不良的一种表现。如果中国政府真要向日方进行索赔,日本政府阻止得了吗?其实,日本政府这样做,完全是一种对邻国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

尽管有人将日本排放核污水说为在不得已情况下作出的选择,但毕竟日本是为了本国的私利,罔顾世界海洋情况和周边国家的平安,径自将核污水直接排入海洋。这种行为与天然灾难等不成抗力造成的损害完竣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作为中国公民,我们希望中国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对中国受害情况予以科学的测定,并保留随时对日本提出核损害的索赔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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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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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者、知名博主。重点关注国际、财经动向,其作品体现积极、稳健、有见地的鲜明风格。邮箱:qiulin4393@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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